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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处罚决定书(渭南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)

发布时间:2018-01-22  来源:临渭区环保局  作者:  摄影:  【字体:大 中 小】  浏览次数 次  [打印] [关闭]

临渭区环境保护局

行政处罚决定书

渭临环罚〔2017〕24号

 

渭南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:

地址:临渭区人民办张庄村东     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:唐晓

社会信用代码:610500100007617

我局于2017年7月7日对你公司的检查报告中,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:

根据渭南市临渭区环境监测站2017年5月31日的监测报告,该公司氨氮超出国家排放标准。以上事实,有调查询问、检查(勘察)笔录、照片等证据为凭。

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第九条的规定。我局于2017年7月14日以 《行政处罚事先(听证)告知书》(渭临环罚听告字[2017]24号)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(听证申请权)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,阐述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,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:

1.责令限期治理;

2.处以排污费(436578.18)5倍罚款人民币贰佰壹拾捌万贰仟捌佰玖拾元整罚款

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,我局可以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

收款银行:临渭区农业银行     户名:渭南市政府专项资金(预算外)     

账号:505101040004018

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渭区人民政府或者365bet官网备用网站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,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,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,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
 

临渭区环境保护局 

2017年7月23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