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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处罚决定书(潼关县潼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)

发布时间:2017-12-29  来源:潼关县环保局  作者:  摄影:  【字体:大 中 小】  浏览次数 次  [打印] [关闭]

潼关县环境保护局

行政处罚决定书

潼环罚决字〔2017〕007号

 

潼关县潼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:

营业执照注册号(身份证号):610522198204248012

组织机构代码证:

社会信用代码:

地址:潼关县桐峪镇小口村 

法定代表人:周小齐

我局于2017年8月3日对你选矿厂进行了调查,发现选矿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:

该选矿厂废旧机油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。

以上事实,有现场检查、询问笔录、照片等证据为凭。

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第五十二条和第十七条之规定。

我局2017年8月4日《以潼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(听证)告知书》(潼环罚告字(2017) 007号)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(听证申请权)。
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第七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处以罚款。参照《陕西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》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:

1、罚款叁万元整。

2、责令改正违法行为。

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曰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,我局可以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五十

一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

收款银行:渭南市临渭区农行

户   名:渭南市政府专项资金

账 号:26-505101040004018

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曰起60内向潼关县人民政府或者365bet官网备用网站申请复议,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潼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,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。

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,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,

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